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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43号

杨建国与李榜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国,李榜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43号

原告:杨建国,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和硕县。

被告:李榜涝,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和硕县。

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李榜涝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国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8元,减半收取108.39元,由原告杨建国自愿负担。

审判员  叶发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