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43号
原告:杨建国,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和硕县。
被告:李榜涝,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和硕县。
原告杨建国与被告李榜涝劳务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国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8元,减半收取108.39元,由原告杨建国自愿负担。
审判员 叶发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