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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3403号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姬再勇、许平荣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姬再勇,许平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40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法定代表人王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姬再勇,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副主任,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许平荣,女,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姬再勇、许平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324民特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明执行员 禹 怀执行员 江海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雨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