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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3194号

刘迎春与郭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迎春,郭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3194号原告刘迎春,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郭钱,男,1982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春与被告郭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大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