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0号之一
申请人:张耀武,男,汉族,1958年10月30日,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4号院3幢1-3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
被
申请人:杨宾,男,汉族,1975年9月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
申请人:洛阳绿能生物乙醇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华阳产业集聚区华阳大道与鹤翔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宾。
被
申请人:司马便利,女,1978年2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
申请人:刘天星(曾用名刘一冰),男,汉族,1956年9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张耀武与被申请人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杨宾、洛阳绿能生物乙醇有限公司、司马便利、刘天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耀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杨宾、洛阳绿能生物乙醇有限公司、司马便利、刘天星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对刘天星的财产保全限额为8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福牛牧业有限公司、杨宾、洛阳绿能生物乙醇有限公司、司马便利、刘天星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刘天星的财产保全限额为8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