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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149号

高某与牟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某,牟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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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49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牟某,住址不详。被告毛某,住址不详。

原告高某诉被告牟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2014年01月10日,刘某与被告牟某,毛某签订了民借XXX号《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被告牟某,毛某提供借款300000元,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01月10日至2014年07月10日止,借款利息为1.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2014年01月10日,刘某,被告牟某,毛某,郑州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郑州某担保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牟某,毛某的借款保证人。以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刘某如约向被告牟某,毛某支付了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牟某,毛某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周某向刘某垫付了借款本金,成为新的债权人。2014年9月28日,原告与郑州某担保公司,周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周某将对被告牟某,毛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牟某,毛某向原告履行债务,到至今被告牟某,毛某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郑州某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牟某,毛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0240元(利息从2014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16年9月28日,按照月息1.8%计算,以后持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上共计10024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依据原告诉状提交的二被告地址,邮寄送达均被退回;同时,原告未提供二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退还原告高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雪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尹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