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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03-3号

张明芝、董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明芝,董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0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芝,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董合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明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合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合军在位于鄄城县鄄六路东、建设路北有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6字第××号),现需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合军所有的位于鄄城县鄄六路东、建设路北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6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