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0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芝,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董合军,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明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合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合军在位于鄄城县鄄六路东、建设路北有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6字第××号),现需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董合军所有的位于鄄城县鄄六路东、建设路北房产一处(鄄房权证2006字第××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海涛
审判员 樊 波
审判员 霍学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春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