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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78号

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78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