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78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林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岱华,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上海开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