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51号原告王保红,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刘相英,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李付喜,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红、刘相英诉被告李付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红、刘相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保红、刘相英负担。
审判员 郭常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