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西小庄068号。
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
委托代理人:耿金明,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许云峰,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汝南县东官庄镇官庄村中心小学。住所地:汝南县东官庄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恒。申请人汝南县国土源局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汝国土监决字(2015)05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汝国土监决字(2015)056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汝南县东官庄镇官庄村中心小学作出罚款53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汝国土监决字(2015)056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汝国土监决字(2015)05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汝南县东官庄镇官庄村中心小学罚款533600元的行政出罚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余新春
审 判 员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昳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