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敏,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月英,女,汉族,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区。
原审
被告:何小红,女,汉族,地址:广东省汕尾市区。
上诉人张东敏诉被上诉人庄月英、原审被告何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粤150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告知当事人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廖永杰
审判员 陈小惠
审判员 张戊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