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暴文亭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暴文亭公证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暂不适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77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 源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