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127号
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西白庙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俊山,经理。
被告:高代栓,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代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作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会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立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