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10执6335号被拘留人:熊志公民身份号码:×××951X本院在执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熊志(2016)浙0110执6335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熊志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执行员沈瑜
书记员方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