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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荔执字第70-3号

莆田县华亭后枫饲料厂与方文权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莆田县华亭后枫饲料厂,方文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荔执字第70-3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县华亭后枫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林福金。

被执行人:方文权,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县华亭后枫饲料厂与被执行人方文权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方文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500元。本案债务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方文权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莆田县华亭后枫饲料厂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文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许 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