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662号
申请人:李某1,女,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执行人:李某2,男,199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2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 飞
审判员 曾 萍
审判员 杨测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