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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7482号

沈文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7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文仙、沈雅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74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