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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120之三号

昌图县某某联社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联社,王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120之三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现在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以(2013)昌执字第01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昌图镇某街某组某栋09号门市房(房证号XXXXX号)。因该楼已被买受人王某某购买,现需要过户,故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昌图镇某街某组某栋09号门市房(房证号X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