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5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西雷,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5日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黄明飞,男,1990年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捕前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5日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西雷、黄明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西雷、黄明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西雷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仓储B区11栋上班时,发现被害人杨某2停放在该地下停车城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瓶车钥匙未拔,便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黄明飞。后黄明飞到停车场将钥匙拔取后交给陈西雷,陈西雷使用该钥匙将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立马牌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告人黄明飞家属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为324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西雷、黄明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我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陈西雷、黄明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8)潮阳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惠州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现场辨认笔录、谅解书及收条、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筑价认【2016】29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被告人陈西雷、黄明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雷、黄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西雷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明飞的家属在案发后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西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明飞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敏
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