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12853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北路华电新都A幢101室。
主要
负责人:丁时杰,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女,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男,系该行职员。
被告:周爱联,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诉被告周爱联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在法律规定的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隆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 柱
人民陪审员 蔡 红
人民陪审员 吴蒙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茜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