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78号
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鹿路1号(友通商业广场)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烨,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婷婷,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邵新科。
被告:周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新科、周春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科鑫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