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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26号之二

刘慧、周培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慧,周培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慧,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周培后,女,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周培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培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培后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8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纪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