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杨珍,女,生于1962年1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王梅兰,女,生于1971年1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
被执行人:陆荣,女,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杨珍与被执行人王梅兰、陆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江辉
审判员 周华肖
审判员 李庆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