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3民初7002号

曾泽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曾泽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02号

原告:曾泽奇,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天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泽奇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泽奇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泽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泽奇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曾泽奇承担。

审 判 员  史 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