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514号被执行人符志明,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符志明犯受贿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益法刑二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清荣
审判员 彭朝红
审判员 聂 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