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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138号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胜,涂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138号

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董事长。

被

申请人:吴胜,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

申请人:涂俊,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胜、涂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胜。涂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胜、涂俊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一军

审 判 员  朱 律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