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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64号

王西京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西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王西京,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淑兰(王西京之母),住西安市莲湖区。再审申请人王西京因起诉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立字第0001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西京申请再审称,1、原审未认定除名决定生效,也未认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关系不存在,而裁定书中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存在,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5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除名必须书面送达通知本人和同住亲属签收日期为证的明确规定,而应送达未送的,直接公告无效的明确规定,因此不服裁定。2、原审以1998年口头听说认定超过诉讼时效,未确定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请求法院对除名无效依法确认,不属重复起诉。3、原审判决中写明被告(但未举证)已证实被告未向原告送达除名通知的事实,依据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除名未送达的应认定无效。现被诉人在2016年2月29日的答复意见书中说当年将除名文件送给申请人的母亲,因其母亲说从未见过任何人送达过除名文件,由此发生除名无效的争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现王西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西京曾于2004年10月因除名纠纷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西京遂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4)新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王西京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07)西民申字第3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王西京的再审申请,其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陕民一监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王西京又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16日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西检民监(2014)6101000012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王西京的监督申请。2015年8月,王西京又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院经审查认为王西京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现王西京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王西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西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满印

审判员  赵红亮

审判员  杨惠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