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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53号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吕立河,吕佃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3号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法定代表人吴宗彦,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160号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吕立河,总经理。被申请人吕立河,男,成年,系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嘉定区。被申请人吕佃阁,男,成年,系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股东,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吕立河、吕佃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吕立河、吕佃阁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嘉曦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吕立河、吕佃阁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张凤卉

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