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22号
原告:丁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王某,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原告丁某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而原告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