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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民初22号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22号

原告:丁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被告:王某,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通知原告丁某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而原告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晨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