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704执15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执行人刘家兵、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王秀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秀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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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704执15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执行人刘家兵、王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王秀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秀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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