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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1271号之一

张广泽与王树申、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广泽,王树申,王永,赵寒翔,李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271号之一

原告:张广泽,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王树申,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门庄乡丁家庄村人,现住。

被告:王永,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门庄乡丁家庄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赵寒翔,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五公镇西张保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李倩倩,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康家洼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泽诉被告王永、王树申、赵寒翔、李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广泽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树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泽撤回对被告王树申的起诉。

审 判 长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凤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