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455号被执行人李俊雨,男,汉族,现住宁江区。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俊雨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英伟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京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吉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