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锋,男,1970年3月14日生,汉族,中国高铁集团驻西安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珍,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敏刚,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锋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珍归还借款1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2640元、执行费1690元。执行中,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李国锋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珍的委托代理人两次共交纳案件款6000元,执行费1690元,并以自己还背负贷款且经济困难为由,表示自己两年内分八次交清下欠案件款,请求申请执行人谅解并让步,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国锋已领取6000元案件款,表示该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案执行费1690元,由被执行人杨珍负担﹙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霄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