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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73号

朱某甲与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73号

原告:朱某甲,男,200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女,1986年11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朱某乙,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朱某甲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承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友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