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民初290号

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申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申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90号

申请人: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王申新。

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47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申新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城茗居7号1206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