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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337号

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志强,傅计拴,宋金秀,彭双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被执行人傅计拴。被执行人宋金秀。被执行人彭双杰。高志强申请傅计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志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陈明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