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被执行人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卫杨静,男,汉族,住鄂州市。被执行人祝红,女,汉族,住鄂州市。被执行人卫杨全,男,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张丹,女,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华融资产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对鄂州市天华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华公司)、湖北德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德立公司)、卫杨静、祝红、卫杨全、张丹申请强制执行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期间,作出(2016)鄂执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亦于2016年12月19日予以立案执行。现查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助,保全查封德立公司所有的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9层02号(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鄂州市迎宾大道东侧莲花中央广场住宅部分地下室、商业部分负1层负2层地下室、商业裙楼1-3层在建工程91134.58平方米、迎宾大道东侧交通局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鄂州国用【2014】第1-75号、1-76号、1-78号、1-80号、1-81号、1-82号、1-83号、1-84号,鄂州国用【2010】第1-255号、1-256号、1-257号、1-258号、1-259号、1-260号,鄂州国用【2006】第1-3号);查封天华公司黄土咀铁矿采矿权(证号:C4200002009092110035023)、机器设备;查封卫杨静、卫杨全持有的天华公司全部股权;查封代鹏、张伟持有的德立公司全部股权。2017年1月19日华融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资产继续查封。
本院认为,华融资产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德立公司所有的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19层02号(证号:武房权证湖字第××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位于鄂州市迎宾大道东侧莲花中央广场住宅部分地下室、商业部分负1层负2层地下室、商业裙楼1-3层在建工程91134.58平方米、迎宾大道东侧交通局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鄂州国用【2014】第1-75号、1-76号、1-78号、1-80号、1-81号、1-82号、1-83号、1-84号,鄂州国用【2010】第1-255号、1-256号、1-257号、1-258号、1-259号、1-260号,鄂州国用【2006】第1-3号);
二、继续查封天华公司黄土咀铁矿采矿权(证号:C4200002009092110035023)、机器设备;
三、继续查封卫杨静、卫杨全持有的天华公司全部股权;
四、继续查封代鹏、张伟持有的德立公司全部股权。查封期间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期间届满后相关当事人请求继续查封的,需在期间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武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