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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121号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岗,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杜桥镇张八棍村。被执行人卢振波,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巨鹿县堤村乡孔寨村。申请执行人张永岗与被执行人卢振波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0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元,结算执行费50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19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的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121号执行案件结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