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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436号

王永水、缪国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水,缪国安,缪国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水,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缪国安,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缪国祥,男,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王永水与缪国安、缪国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缪国安、缪国祥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