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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行审37号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禅城区食粥坊瓦罉餐饮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禅城区食粥坊瓦罉餐饮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32479713-2。

法定代表人:蒙海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桁、曾颖,均是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食粥坊瓦罉餐饮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号首层**号铺,注册号440602600934231。经营者:赵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A)。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食粥瓦罉餐饮店作出了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4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138号首层48号铺的佛山市禅城区食粥坊瓦罉餐饮店现场检查,经查,该项目正常生产,主要从事餐饮服务,项目有两个厨房,其中招牌为“食粥坊”的厨房设备主要是有猛火炉2个、三头炉1个、单头炉1个、汤炉1个;招牌为“瓦罉饭”的厨房设备主要有猛火炉1个、汤炉1个、蒸柜1个。该项目从建设、投产至今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招牌为“食粥坊”的厨房经营作业产生的油烟废气经过一台油烟静电治理器处理后排入大气环境;招牌为“瓦罉饭”的厨房经营作业产生的油烟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气环境;项目产生的废水经简单过滤后排入市政下水道。该项目生产经营产生的油烟废气引起群众多次投诉,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影响。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

一、责令停止项目生产;

二、处以罚款2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停止项目的生产,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至申请执行之日仍未停止项目的生产。根据有关法律,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停止佛山市禅城区食粥坊瓦罉餐饮店的生产经营(通过采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等强制措施使其停止项目的生产/使用,停止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立案审批表、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表、笔录、投诉的相关资料、执法文书、书面证明材料、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身份证明、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佛禅环罚祖字[2016]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食粥坊瓦罉餐饮店责令停止项目生产(通过采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等强制措施使其停止项目生产/使用,停止违法排污行为)。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吴小明

审判员  丁保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黄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