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63号
原告:夏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樊某,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夏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夏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夏某负担。
审判员 邸贝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