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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63号

夏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夏某,樊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63号

原告:夏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被告:樊某,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原告夏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夏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夏某负担。

审判员  邸贝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