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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号

申请执行人闫志旭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志旭,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闫志旭,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标新街2号。法定代表人冯小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6)4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加487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王建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