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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2号

李桂兰、王海渤、张凤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2号李桂兰、王海渤、张凤珍:申请执行人李桂兰与被执行人王海渤、张凤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海渤已向本院交付执行款485元,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桂兰交付利息50元。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海渤负担,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关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桂兰劳务费485元及利息50元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孙 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姜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