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784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某某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达贵明,男,汉族,甘肃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建,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诉被告甘肃某某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韩梅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甘肃某某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8元,减半收取8274元,由原告韩梅负担。
审 判 长 史兰英
审 判 员 管兰成
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