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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0893号

10893陈允翠与郭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允翠,郭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0893号

原告:陈允翠,女,1954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告:郭允华,女,1953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原告陈允翠与被告郭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允翠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于2011年6月29日、2011年7月11日共计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为1.5%。期满后,被告因急需用钱,便在原借条上更改日期将借款展期1年。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于2015年3月偿还利息1万元,余款拒不支付。

被告郭允华辩称,被告曾于2011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向原告支付了利息并续借1年。2012年12月15日,被告与丈夫共同将本息43000元送到原告家中,原告当时不在家,其丈夫拒绝接收。虽然涉案借款时间较长,但因原告及其丈夫于2012年12月15日拒不接收原告所还本息43000元,于是被告将4万元存入信贷公司,后因信贷公司倒闭,借款本息无法收回,故对于2012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被告不应承担。另,被告已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偿还1万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允华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2011年7月11日各向原告陈允翠借款2万元,共计4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5%。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清偿了利息,又与原告协商将借款展期1年,月利率仍为1.5%,并在原借条上更改借款日期。2012年12月15日,被告郭允华到原告家中准备提前还款,时逢原告不在家中,原告的丈夫拒绝接收被告还款。被告遂将4万元借予他人。后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余款经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允翠借款给被告郭允华使用,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被告郭允华虽于2012年12月15到原告家中提前清偿债务,但因原告本人不在家中,原告的丈夫拒绝接收,故原、被告之间并未就提前还款达成合意,被告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在此情况下,被告如认为原告拒绝接收还款有造成损失的可能,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处理,其并未偿还借款,亦未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而以将资金借予他人无法收回为由抗辩称其不应当承担2012年12月16日之后借款的利息,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其于2015年4月16日给付原告的1万元系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认为系偿还利息,因涉案借款明确约定了借款利率,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所偿还的1万元系偿还本金,故对于该1万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利息,被告未偿还的本金仍为4万元。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合理的利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郭允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允翠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郭允华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应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被告郭允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子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