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容,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鲁学东,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葛洪,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2016)川0504民初23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刘安容、鲁学东申请执行葛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6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葛洪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葛洪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葛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葛洪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扣划)被执行人葛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牟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