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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3006号

赵彬、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赵彬,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0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彬,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

法定代表人:王圣国,主任。再审申请人赵彬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神武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神武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终2039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彬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2010年10月29日户口因结婚迁入神武村,婚后一直在神武村生活至今。被申请人在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向申请人发放土地补偿款,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属于立法解决的问题,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解决该立法应解决的问题。申请人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立案审理。土地补偿款对于每一个公民至关重要,影响每一个村民基本生存条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彬要求神武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的前提是赵彬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赵彬没有承包地、神武村委会对于赵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不认可的情况下,本案实际诉争的问题是赵彬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赵彬要求提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赵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琛

代理

审判员  谢醒

代理

审判员  朱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