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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54号

刘静与张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静,张三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刘静,男,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折秀莲,女,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三刘,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张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张三刘偿还原告刘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从2007年12月26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三刘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三刘一直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刘静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静委托代理人折秀莲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其理由为申请执行人刘静准备与被执行人张三刘私下协商解决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