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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刑申10号

申诉人陈绍志等19人指控袁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7刑申10号陈绍志等19人:你们因指控袁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辽0782刑初第172号刑事裁定及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辽07刑终180号刑事裁定,以袁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因催讨工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复查认为,你们指控袁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你们对袁英的自诉,并无不当。关于你们提出袁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实清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并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因催讨工资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附:申诉人名单陈绍志陈晓艳、苏艳、王丽敏、吴殿芬、佟永志、纪丽娟、孙忠良、冷艳秋、陈宝艳、刘铁强、冯铁、王雪峰、胡振龙、冯志强、张玉香、金长永、崔生金、张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