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4民初140号

王进东与宋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进东,宋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140号

原告:王进东。

被告:宋玉新。

原告王进东与被告宋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王进东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进东承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秀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