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140号
原告:王进东。
被告:宋玉新。
原告王进东与被告宋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王进东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进东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进东承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秀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