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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执2042号

赵永胜、张再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胜,张再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4执204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胜,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张再明,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赵永胜与被执行人张再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张再明尚欠原告赵永胜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5000元,愿自2016年4月份开始分10个月付清即被告张再明在每月月底前付给原告赵永胜借款本息9500元;如被告张再明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原告赵永胜有权就被告张再明未付部分金额要求一次性支付,并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张再明所有的车牌为浙J×××××别克汽车,目前该车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24执20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红星

审 判 员 官焕云

审 判 员 张天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李露霞 来源:百度搜索“”